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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6-09-13 16:13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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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網北京9月13日電(記者 王昊) 有網友近日發文稱,明星港星“歡喜哥”許紹雄離世已近一年,去世電商平臺上“博士先生”品牌仍在調味料等產品宣傳中使用其形象,后代開云登入口質疑這一行為是言合否合規。 據了解,同還許紹雄1948年生于香港,算數曾是明星港劇“金牌綠葉”,以“歡喜哥”“朱聰”等經典角色陪伴幾代人。去世2025年10月28日,后代開云登入口許紹雄因癌癥致器官衰竭離世。言合 如今,算數許紹雄逝世已近一年,明星品牌仍沿用其形象宣傳商品,去世引發網友熱議。后代 記者在微信小店、淘寶、抖音等電商平臺搜索時發現,“博士先生”官方品牌店鋪中仍有多款產品詳情頁面使用許紹雄的形象,并標注“品牌形象代言人”。商家展示的產品圖片以及消費者曬單圖片顯示,許紹雄的形象也印在了部分產品的外包裝上。 記者就此咨詢該品牌淘寶客服,對方回復稱“合同還在”。當記者追問后續是否還會使用其形象時,客服表示,許紹雄的形象宣傳是長期合作的,后續還會繼續使用。 對此,山東隆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富民律師解讀稱,藝人代言實際上是把藝人形象、聲譽、公眾好感與品牌深度綁定,靠的是“這個人在推薦”,所以代言合同高度依附于藝人本人,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。 他指出,如藝人身故,除特別約定外,代言合同原則上因缺乏履約主體而終止,商家通常無權繼續使用已故藝人的肖像。同時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994條規定,藝人身故后不再享有肖像權,但其肖像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,如商家繼續使用其形象,需經藝人家屬同意,否則其家屬有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。 李富民介紹,此案例還涉及藝人身故后產生收益的分配問題。根據已知信息,主要區分為兩種情況:第一種情況,代言合同明確約定“身故后可沿用已拍素材至期滿”等相關條款,且取得家屬同意,藝人身故后產生的收益屬于《民法典》第1122條規定的遺產范圍,商家應將該部分收益支付給家屬,若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執行,反之按法定繼承。 第二種情況,如未有特別約定,或未取得家屬同意,藝人身故原則上代表合同終止,商家繼續使用則可能構成侵害死者肖像利益,由此產生的獲利可被認定為侵權獲利,家屬可要求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,賠償數額可參照商家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。(完)
圖片來源:許紹雄個人微博。同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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